作者:刘为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人民司法》年第23期

注意: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明知”的规定,规定“自洗钱”可独立定罪

一是将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的规定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目的在表述上了修改完善,将“明知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修改为“为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二是删去了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规定的“协助”,通过修改,将行为人自己实施特定上游犯罪并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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