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三)展览、展销、交流会等;(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五)招聘会、推介会、彩票销售等;(六)公益慈善;(七)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博物馆、宗教场所等在其日常规模、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大型群众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携带或者展示侮辱性、非法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四)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五)不得擅自放飞无人机以及气球等其他空飘物;

(六)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安全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下方“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pengpengxiangz.com/hwntx/9022.html